宁波文化广场项目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投保已获批准, 且已具备招标条件,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。
一、 招标编号
NBWH20140831
二、 项目概况
项目名称:宁波文化广场项目
项目地址:宁波市江东区海晏路以东,河清路以西,中山路以北,宁穿路以南
保险周期:1年
保险费用:最高限价人民币45万元
保险范围:宁波文化广场项目财产一切险、机器损坏险
三、 投标人资格要求
3.1 投标人必须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宁波分公司(如为分公司投标,必须具有允许在浙江省内有保险经营许可证),持有营业执照,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资格;
3.2 投标人总公司在宁波设有分支机构的一级以上的保险公司;
3.3 投标人所属总公司财务经营状况良好,有足够承保能力来承保本项目;同时,必须是中国保监会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》中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或者充足Ⅱ类公司;
3.4 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人民币20亿元(含)以上;
3.5投标人自2010年1月1日至今必须具有共保过保险金额为50亿元及以上或单独承保保险金额为10亿元及以上的财产保险项目的经验,并且具有丰富的财产保险承保和理赔经验;
3.6本项目投标人允许采用联合体方式共同保险(以下简称“联合体”)方式承保。
3.7当投标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时,除符合需符合上述3.1-3.5条相关要求外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组成联合体投标,联合体组成必须符合要求。
(2)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,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有法律约束作用。
(3)联合体的主办人应由联合体其他各成员法定代表人(若是分公司为负责人)签署、出具一份授权书,证明其主办人资格。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,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。
(4)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需有各方法人代表(若是分公司为负责人)签字。
(5)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,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。如有违反,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。
3.8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、母公司、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次货物招标中同时参加投标。
四、 标书发售时间、地点、方式
发售时间:2014年9月 9日至2014年 9月10日(法定公休日、法定节假日除外),每日上午9时至11:30时,下午14时至17:30时(北京时间)
地点为:华体会李莹处(宁波江东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座1814室);
方式为:现场发售。
五、 投标截止时间
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 23日09时30分,地点为华体会(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座18楼会议室)
六、 投标时间、开标时间、地点
投标时间:2014年9月 23日09时30分(北京时间)
开标时间:2014年 9月23 日09时30分(北京时间)
地点:华体会宁波江东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B座1814室)
七、 本次招标公告在华体会网站上发布。
八、 联系方式
招标人:宁波文化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
地址:宁波江东区宁穿路1800号
联系人:徐能飞
电话:0574-87930381
地址:宁波江东区昌乐路187号发展大厦1814室
联系人:李 莹
电话:0574-83879746